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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内容咨询

admin    2021-09-22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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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内容咨询
来信人: 郑** 来信时间:2019-11-12
您好: 我想咨询的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实质性超出企业已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限定的技术型号规格范畴的产品在未取得新认证或变更认证申请许可之前,是否不具备出厂、销售、进口或者用于其他经营活动资格条件,例如:企业已获得防护等级限定IP30的配电柜CCC认证证书,其若要达到更高防护等级IP55级别,则需向有关权威机构做变更认证申请或新认证,在取得变更认证或新认证后,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以上问题,盼请您能给予回复,谢谢。
回复
回复部门:认证检测监管处 回复时间:2019-11-26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可以按照认证规则的要求,针对差异性补充进行产品型式试验或者工厂检查。

    对于实质性超出企业已获得的CCC证书所限定技术型号规格范畴的产品,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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